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区别:
1、不相同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从规范中对“ 抗震措施 ”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定义来看,“ 抗震措施 ”定义中的“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为,它们均应对不相同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抗震措施 ”中的“ 抗震构造措施 ”所对应的设防烈度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对应的设防烈度可以不同。
2、采用不同等级的放大系数
抗震措施具体来说 一个就是抗震措施,根据抗震等级对抗震作用采用不同等级的放大系数。主要是一些概念设计的东西,即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强节点。对柱、抗剪、节点进行加强。 一个就是构造措施,如梁柱箍筋加密及非结构构件抗震构造措施等等。
3、采用不同设计原则
抗震措施(规范2.1.9条):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抗震构造措施(规范2.1.10条):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标准内力调整:
1、薄弱层地震内力调整
《抗震规范》3.4.4-2条规定:“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
2、最小剪重比地震内力调整
《抗震规范》5.2.5条规定:“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其中:λ为剪力系数,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3、0.2V0地震内力调整
《高规》8.1.4条对框剪结构的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最小值做出了规定;《高规》9.1.11条对筒体结构框架部分地震剪力做出了规定;
4、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框支柱调整
《抗震规范》6.2.10条文说明中指出:本次修订,将本层地震剪力改为底层地震剪力即基底剪力,但主楼与裙房相连时,不含裙房部分的地震剪力,框支柱也不含裙房的框架柱。
5、水平转换构件地震内力调整
《高规》10.2.4条规定:“转换结构构件可采用转换梁、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结构、斜撑等,非抗震设计和6度抗震设计时可采用厚板,7、8度抗震设计时地下室的转换构件可采用厚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抗震构造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抗震构造措施
1、“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抗震措施”定义中的“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为它们均应对应相同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对应的设防烈度可以不同。
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具体区别如下:
1.1、抗震措施(规范2.1.9条):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1.2、抗震构造措施(规范2.1.10条):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规范中的内力调整包括:
2.1、高层建筑结构在荷载作用下,经过结构分析计算,求得各构件的内力标准值,再进行各种修正和调整得到设计值。
2.2、内力修正和调整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属于结构整体内力调整,主要包括:楼层最小地震力限值控制、薄弱层地震剪力放大、框剪结构中框架部分所受地震总剪力的调整及框支转换层中框支柱地震剪力的调整等。
2.3、这类调整的特点是,在不满足规范的某些规定时才进行调整,而且调整的部位和调整系数的大小一般均需在计算后才能确定。第二类则是梁、柱的构件内力或组合内力的调整。此类调整的部位明确,调整系数的大小可根据抗震等级确定。
抗震措施Vs抗震构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