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决定取保候审;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所委托的律师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法律中并没有取保候审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的规定。只有在判刑之前被羁押的人,日后判刑,才能进行折抵。羁押是指关押在拘留场所,并不包括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刑期,只有刑事拘留、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算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取保候审期间的时间不可以折抵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罪犯因本案而被实际羁押地(包括拘留或逮捕)的时间 才可以折抵刑期,取保候审期间因没有被实际羁押,所以不可以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决定取保候审;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所委托的律师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