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这些销售方式如何开票

2025-02-25 05: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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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等到货物发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4月30日前预收款项,5月1日后发货,则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可以适用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则不能再更改税率,但如果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也可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在4月30日前还是5月1日后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使实际上5月1日后才收到货款,也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开票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了货款,仍然应按照原税率开票。
采取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当天。因此无论实际销售情况如何,如果4月30日前开票方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否则可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税法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部分,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因此如果货物发出满180日的当天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也同样应当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