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继续追征。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则可以无限期的追缴。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一、若单位自己发现少交税后,应当在下月及时补交。对于已经及时补缴的情况不罚款,但要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