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经济:据约翰·K.张的研究:在1912—1949年期间,平均增长率为5.6%;在1923—1936年期间,平均增长率为8.7%;在1912—1942年期间,平均增长率为8.4%,但1937-1949年的战争期间,人均产出和人均收入可能还是显著下降。换而言之,在全面抗战爆发前,中国现代工业和矿业实现了8—9%的高速增长。民国时期的经济发展大致可分为农业、现代工商业及影响交易效率的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业几个部分来说。
一、民国的农村经济
民国时代的土地制度由于1930年土地法的颁布而较清末更为成熟。但由于缺乏长子继承权,战乱连绵,制度化的土地市场仍不发达,所以每户土地分割为很小的数块。1910年户均土地为2.62公 顷 , 1933年为 2.27公顷。民国时土地所有权分布虽然不平均,但比其它落后国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户拥有15亩地,他们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户均拥有50亩以上的耕地,占总耕地的34%。民国时期资本主义式的雇工租地大规模商业化农业经营并不普遍。
1930年代,50%的农业人口与租佃制有关,30%的佃农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以上的佃农耕种自己的土地同时租佃部分耕地。但是整个民国时代,财产权由于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过和实行而逐渐现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财产的行为成为非法,中国传统的佃农的永佃权概念,及地主卖地后永远可以以原价赎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现代土地自由买卖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保持着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给自足的农村人口占人口的75%,农业产出占产出的65%。卷入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占人口的6%。
二、民国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
民国时期的农村,虽然基本是自给自足的,但专业商人在商业发达的城市和沿海地区比一般落后国家要发达,这被称为商业资本主义或原始资本主义。上海、宁波沿海地区与长江流域其它地区的国内贸易和主要在最终消费品生产中的分工是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
长江流域的丝织业中已有相当发达的商人与手工业者之间的计件外包制。政府于1929-1930年摆脱了固定的关税额必须偿付战争赔款的束缚,完全获得关税自主权,增加了关税率。30年代政府也收回一些租界,但收回租界的经济效果是负面的。1930年进口税从银本位改为金本位,1928年盐税统一于全国财政系统,各种苛捐杂税统一成中央政府的税收及地方政府的土地税,1933年统一货币,几乎停止使用银两,1935年政府用外汇储备为支持建立起现代化纸币制度,银两完全被禁止用作货币。官方的中国中央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正式发行了纸币,政府开始试行年度预算,税收和财政报告制度都大大改进。现代政府债券制度也于1931-1932年发展起来。债券主要由国家政府银行及上海私人银行购买。
国家政府银行同时发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功能,官商不分,使贪污和国家机会主义行为制度化。大私人银行通过与四大官方银行的人事交叉安排,也使官商勾结等坏资本主义的特色出现。但是与1949年以后的制度相比,私人银行业在民国时期相当自由和发达, 1928-1937年间,共有160家私人现代银行建立,它们拥有1,597个分支机构。现代银行资本从1928年的1.86亿元增至1935年的4.47亿元 , 存款从11.2亿增至37.8亿元。但由于四个官方银行的垄断地位,相当大的金融资源主要用来为政府提供统一战争的军费,用于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设施建设的比重太小,四大政府银行由于官商不分,也不能按市场竞争的规律有效地支持有利可图的经济发展。
现代金融和纸币制度的发展,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因而促进分工的演进,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真正统一,1928-1937年中央控制的财政收入70%用于统一战争,而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在1929年只到达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和河南五省。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于1931-1936年间只占国民收入的3.2-6%,大大低于美国政府1929年的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