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更改户口上的民族成份?

2025-02-24 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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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更改户口簿上的民族,需要户主的身份证、户口本、民族成分的相关证明、个人申请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1. 个人一生只能更改一次民族成份。

  2.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3.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

  4. 父母或继(养)父母及本人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三份。

  5. 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6. 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7. 如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已故且已注销户口的,出示和提供。

  8. 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到办理户口注销的派出所核实。

  9. 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户籍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10. 在该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11. 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12. 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一式三份。

  13. 如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缺失的,由父母去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子女关系证明。

  14. 并分别提供能够反映申请变更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早期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15. 在该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16. 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经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经办人认真对照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回答2:

民族成份变更。户口登记机关尸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
正民族成份,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要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
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务院审批。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
份,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
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应改
变,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