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海域所有权】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海域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海域使用权期限】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①养殖用海15年;②拆船用海20年;③旅游、娱乐用海25年;④盐业、矿业用海30年;⑤公益事业用海40年;⑥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①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④保障海上交通安全;⑤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使用审批】是指对单位和个人的用海申请依法审查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①海域使用申请书;②海域使用论证材料;③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包括:①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②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③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④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收回海域使用权】是指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主要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不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等,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海域使用金】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对于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①军事用海;②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③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④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下列用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①公用设施用海;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③养殖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