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车被追尾,反需向追尾人承担赔偿责任,这让王某真有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感觉。12月10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今年夏天,梁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王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致梁某、王某及梁某车辆的乘车人张某不同程度受伤。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因梁某、张某伤情较之王某稍重,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两人共同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一直为自己喊“冤”,认为自己被追尾,反倒要赔钱,实在是没有道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应予以采纳。因王某驾驶的车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其对梁某及张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部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按事故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比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赔偿梁某、张某各项损失27000余元。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进行了判后答疑,王某才恍然大悟,明白自己为何要担责。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王某在扣除自己少量医药费等损失的基础上,向梁某及张某履行了赔偿义务。(通讯员张琼 耿文娟)
追尾方全责,无证驾驶拘留3至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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