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货物增值税专用发 票清单明细必须是税控系统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 票。汇总开具专用发 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 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