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管理责任转移至建设单位,而施工承包单位的保修责任也同时开。这就是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