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回答:
1、所谓连带责任,就是包工头如果能赔偿,由包工头负责赔偿;包工头如果无力赔偿,全部由业主负责赔偿;包工头如果有能力赔偿部分,业主补充赔偿不足的责任:当然,业主在赔偿后,可以依据与包工头之间的承包合同向包工头追偿。
2、如果包工头只是真正的包工、只是受业主之托临时召集几个工人为业主建筑、所雇佣的员工是向业主领取报酬而不是从包工头手里拿报酬:实际上是与业主形成的雇佣关系:业主负责全部赔偿。
1、如果是所雇佣的装修队有相应资质:由包工头赔偿、业主不负责赔偿。
2、如果是所雇佣的装修队无相应资质:由业主和包工头连带赔偿。
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业主和建筑队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与工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建筑装修应当承包给有专业资质的工资承揽,业主对此明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无论雇工有无过错,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
是这样的,装修队有经营资质的,工伤事故由装修队负责。装修队没有资质的,由业主负责。
业主是没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