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基于该市是行为的必要性,权衡行政目的和相对人利益,且应当将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降到最小。信赖保护,也成禁止反言,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不得遭受任意的变更。1行政行为一经做出,既具有“四力”。2受益性行为非为相对人之过错,不得变更。3做出的行政行为,基于法律或是公益,可变更之。4变更所对善意相对人的损害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