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合法支付义务人是房屋的业主。如果产权不明确,用户将代表他们付款。这涉及民法中的“代理人”概念。付款后,如果产权在后期明确,则法定缴费人可以向确定的财产所有者提出赔偿建议。
首先,如果合同没有表明承租人或出租人(财产所有人)是否负责缴纳税款,则自然合法付款人是出租人(财产所有人)。严格来说,它还支付其收入的营业税。税收,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当地教育附加费,税率根据房屋的性质和使用性质确定。稍后将对此进行详细描述。
其次,如果合同声明由出租人(业主)支付,则自然与合法付款人一致。
第三,合同由承租人支付。在正常情况下,“民法通则”规定,双方的民事权利得到尊重,合同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即承租人支付;但是,如果合同受到胁迫,也有例外。如果签名,则为无效条款。此时,如果承租人声称无效,则需要签发强制证书。胁迫通常意味着其产权,健康权,生命权和个人权利受到限制并产生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第十四条“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扩展资料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7.49亿人,人均住房33平方米,商品房均价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镇住房共247.2亿平方米,全国住房总价值156.3万亿元,按1%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收入共计1.6万亿元。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实征房产税收入还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按照目前土地收入下降趋势推算,到2017年土地收入将减少到1.5万亿元左右,相当于可征收房产税总额,而很多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会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产税收入的程度。
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2013年7月,房产税改革扩围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许成为第三个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税
1、房产税的法定缴纳义务人是房屋产权人,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由使用人代为缴纳。这里涉及一个民法“代理”概念,缴纳后,若后期产权清晰了,法定代缴人可向已确定的产权人提出追偿。
其一,合同未注明承租人还是出租人(产权人)负担缴纳该笔税款,则自然法定缴纳人是出租人(产权人),严格来说,同时其还要缴纳其收入的营业税、个所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房屋性质和使用性质确定税率,这点在后面详叙。
其二,合同注明由出租人(产权人)缴纳,则自然与法定缴纳人一致。
其三,合同注明由承租人缴纳,一般情况下,民法通则规定,尊重民事双方主体
意愿,按照约定方式执行承担约定义务,即承租人缴纳;但也有例外,若合同属于在胁迫等状态下签定,则为无效条款,此时承租人主张无效则需要出具胁迫状态的举证,胁迫一般是指自身财产权、健康权、生命权、人身权等受到制约和重大影响。
2、承租人也负有房产税的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第十四条“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回答主题:
1、房产税的法定缴纳义务人是房屋产权人,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由使用人代为缴纳。这里涉及一个民法“代理”概念,缴纳后,若后期产权清晰了,法定代缴人可向已确定的产权人提出追偿。
2、由于你的提问关于合同约定上不是非常的清晰,
现假设三种情况,
其一,合同未注明承租人还是出租人(产权人)负担缴纳该笔税款,则自然法定缴纳人是出租人(产权人),严格来说,同时其还要缴纳其收入的营业税、个所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房屋性质和使用性质确定税率,这点在后面详叙。
其二,合同注明由出租人(产权人)缴纳,则自然与法定缴纳人一致。
其三,合同注明由承租人缴纳,一般情况下,民法通则规定,尊重民事双方主体
意愿,按照约定方式执行承担约定义务,即承租人缴纳;但也有例外,若合同属于在胁迫等状态下签定,则为无效条款,此时承租人主张无效则需要出具胁迫状态的举证,胁迫一般是指自身财产权、健康权、生命权、人身权等受到制约和重大影响。
3、承租人也负有房产税的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第十四条“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但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11-10国税发[1998]196号)第五条“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及附件第四条第一项“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之规定。
对出租的房屋虽然应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出租方未按规定主动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责成出租人申报缴纳房产税款。
若承租人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让其缴纳税款的,应由承租人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在税务机关向个体户送达《纳税通知书》,并规定在什么时间内应找到出租方,让其按《纳税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税款,而个体户却不能找到,或者虽然找到了但不能让出租方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应由个体户先行缴纳房产税。
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无权要求个体户代缴房产税,而应由出租方自行缴纳。
另外再补充回答一点:
你所承租的房屋是否属于居住用房还是营业用房?出租的房产属于居住用房,且用于居住的,则出租人减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或承租人减按4%的税率代为缴纳房产税。
很简单。产权所有者缴纳。。
出租,产权归出租方。出典产权转移向承典方。这时由承典方交
如果税全部是承租方交。
那么你可以看税付给房东了。也就是合同说租金1000,但是税算下来200。这个可以看做你付1200给房东了。
事实也就是你付了1200。房东拿了1000纯利润。又花了200去上税,给你开回来的票肯定是120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