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你的描述,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与员工签定时,这些必备条款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如果不清楚,员工可拒绝签定;就算签定了,这也是一份无效的合同,因为这是违背员工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签定的。同时劳动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员工持一份。不填工资会存在风险,工资最后不是按你们事先口头沟通的执行,但公司会说这个是你签字确认的,公司有可能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合同期内,如果已转正,你需要提前30天(试用期间是3天)提交书面辞职信,30天到期办理工作交接后,公司应全额支付你的离职工资,扣除是违法的。这样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劳动合同法,这条款是无效的,员工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提出辞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应当注明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