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有未发的工资汇算清缴时还用调增吗

2025-03-10 09: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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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按照此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由于各种原因(比如业绩考核、公司制度等),年度终了时尚未取得有效凭证(尚未支付),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视同支付)进行核算;只要在汇算清缴之前实际支付,取得有效凭证(工资奖金发放表、银行支付清单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