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一个司法解释,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本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
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3年2月15日 (199)民他字第1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告)请(1991)38号《关于不服工商行政机关的查封、划拨通知书能否按民事或行政侵权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开封市工商局1988年对开封市曹门经销部作出冻结划拨酒款通知书,并以“白条”为收据提走其1653件川曲酒替开封市豫川副食品联营公司冲抵货款的行为,是行政侵权行为,但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门经销部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行政诉讼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年的诉讼时效是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的
不适用。
法律有一个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
如果在当时是合法的,则适用该法。
“金鑫律师”的回答是正确的。
即使没有这一批复根据解释第42条的规定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xl10993652”的解释是错的,解释明确规定20年和5年是从“作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知道”开始。最长时限都是从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的,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行政法。
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