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几个问题:
1、“机动车正常行驶”是谁认定的?
2、在什么路况发生的事故?是在路口吗?
3、如果是在路口,该路口有红绿灯或者交通指示吗?
如果是楼主自己认定的“正常行驶”,如果是在没有红绿灯和交通标志的路口。
楼主应该负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对方车辆位于楼主的右侧,楼主没有尽到让行的责任,应该对事故负全责(至少负主要责任)。
我和你是相同情况 ,到现在还没有协商好的 。。。现在的天下还这没有王法了,,,电动车乱撞,还有理了 ,是不是以后没事的情况下我也去买辆破电动车,专门去撞机动车,不说多一辆车我要三百,两年我就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