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此可见,对于无须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诉讼期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撤诉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撤诉后能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呢?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是否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并未禁止行政诉讼撤诉后再次提起行政复议,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没有经过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仍然在复议期间内,仍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即使是基于跟行政诉讼同一事实和理由。但是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如果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因为没有发生新的事实,没有新的依据,所以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结果改变了原处理决定,因为产生了新的事实和依据,诉讼主体也发生了变化,所以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已经经过了复议,撤诉后基于同原复议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则不能再申请复议。
如果行政诉讼撤诉后,基于不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再跟复议结果有关联。然而对于此种情形,行政相对人完全可以不进行撤诉,另外提起行政复议即可,这就可能会出现,同一个法院、同样的原告和被告在两个案件并存的事实。
新行政诉讼法草案,由于对诉讼被告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使复议机关维持行政行为,也应作为被告而出现在行政诉讼当中。如果原行政诉讼没有经过复议,则被告只有一个,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行为,再次诉讼将有两个被告,那么此种情形与原来的行政诉讼相比是否已经不再属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了呢?不知道新的行政诉讼法会不会作出更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