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认为是“犯法”的——尤其是向推荐个别学生而留学机构以后,留学机构给付你一定数量的信息费,这些都是属于正常的情况。因此,只要你们的合作过程中没有违法的行为,那就不属于违法;
2、“犯法”与“不犯法”的区别在于:是否以不当得利的手段去获取非法收入。比如,近期网上都在传送的“戏子阴阳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分段来看:1)、如果订立了6000万元的“酬劳”,这一点虽然是高的离谱,但是只要合同本身不违法,那就属于有效合同; 2)、但是如果在交付“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拿了一张600万元的合同去赋税,那就违法了!!
3、对于留学机构来说,他们的工作量中至少有一半是进行咨询,在完成咨询的基础上与客户订立《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现在你用你的劳动替代了留学机构的劳动,所以你的收入就应该属于“合法收入”——当然,如果属于长期合作,那么留学机构在给付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可以作为依据的“条文”或你们之间的《合同》或《合作协议书》,那是最好的啦。
4、最后有一点提醒:以上所说的“留学机构”是指有资质的合法机构。如果那一家机构本身不具备资质,那么他们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你与一家非法的机构合作,那么也是犯法的。
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