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 200 元罚款,记 6 分。(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十四款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 元罚款:
(十四)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