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的问题中涉及两个法律概念:一、不动产物权;二、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即,一般理解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即不动产物权的所有人。
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狭义的无权处分,即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有三个:A、狭义的无权处分;B、合理对价;C、已交付。
综上,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是有权处分人。而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因并非是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B或条件C,而是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A。你问题中的第三人有没有查看登记簿,与本问题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没有关系。
有没说清楚的,可以追问,或者私信我。也可以加我QQ,号码见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