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是相当大的,如果双方感情破裂需要起诉离婚,是否是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呢?该问题是要分类讨论的。第一种情况是最普通的情况,双方均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离开达一年以上,此时想要离婚一方应当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经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在某一地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则认为该地是该人的经常住所地。第二种情况是可以在原告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起诉的情形:一方离开住所地达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一方被监禁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除此之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监禁的,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要到对方经常居住地去起诉。
实际操作中,经过特别授权,可以委托律师全权办理。
但是,因为离婚是涉及人身的,一般都要求出庭的。但也不一定。明白吗?
你好:
第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非特殊情况,应当向女方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二、由于婚姻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能进行特别授权(只能进行一般授权委托)。在起诉立案和开庭时,当事人都必须到庭,不能由律师全权代理。
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但如果双方均在国内,则开庭时,当事人必须到场。
在他的住所地。 如果在外地一年,就在外地经常居住地。如果他失踪了,就在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住外地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