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说法有问题,主要在以下三点:
1.涨跌幅限制不是以现价计的,而是以昨收盘计的。昨收盘就是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对于新股就是发行价,增发,重组等另有计法,这里不多说了。
2.不是所有股票都限10%,st股和S股限5%, 新股,增发股,和恢复上市股首日不限涨跌幅,但先挂单价。
3.对于A股,报价以1分计,对于基金,报价以0.1分计,这样价格报出来,提现的现价就有可能是10.01%或9.99%等,而不一定是10%。
加上以上的补充,你的说法就准确了,超出范围的委托,交易系统不受理,为无效委托。
对于补充的答复:
你看一下前面,这一描述应该是对于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买卖要求,对此上交所的规定是:
1. 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当前揭示价确实是现价,但是你可能没有注意到那个前提。
你提供的那份资料应该是个简明版,不准确。
我确信我的那3点补充,如果不符,那那家证券公司就是黑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