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工作的工作量是6+5+4+1=16(天)按四人均分,每人应该做16÷4=4(天)但是丁只做了1天,少做了4-1=3天这3人日由甲多做了6-4=2天,乙多做了5-4=1天完成。所以报酬只能由甲乙领取,48÷3=16(元/天)甲分得16×2=32元,乙分得16元,丙因为只做了自己的部分工作,没有替丁做,所以不分。
一共做了16天(1+6+5+4),甲可分得6*48/16=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