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缴的税种因该企业的批准机关的不同,所缴的税种也有所不同。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有的融资租赁企业缴营业税,有的企业缴增值税,应当区别对待,判断的依据首先应根据该融资租赁企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还是由其他单位(原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在改为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其次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的约定,从而决定是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从该通知的精神可以理解为,如果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视为销售该租赁物,那么就应按增值税缴纳,否则就将租赁行为视为服务行为,缴营业税。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又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据此,只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均缴营业税。
应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税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税率17%。
财税【2013】37号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