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由双方的交强险赔偿对方的人损和物损,剩下的按比例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有商业险的,看保险合同内容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第三者责任险相同。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后,按以下方法计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一大段,说了也没有,交通队认定事故(交通队的认定书是法院认定责任的主要依据)。我们意见没参考价值。责任的划分:一般就是交通的认定的。如果车主的责任是1对方是9。那么车主仅承担1的责任(具体数额要看法院支持对方申请赔偿数额来确定)。另外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方遭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伤残,有证据证明系当初侵权行为所致,那么法院会支持对方的赔偿请求。(^_^这个制度我国唐朝就有了那时候叫保辜)前期费用基本是自理(有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先承担)。代为垫付的,审理时可以要求返还多于的部分。当然如果责任明确对方又无经济能力,可以要求先予执行。补充:可以请求的责任范围侵权民事诉讼请求范围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费用说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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