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收楼审查开发商的证件,应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 1.选择第一项“该商品房验收合格”或者按照新版合同“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为收楼条件的,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咨询建设部的意见后规定,开发商依法应当具备由广州市建委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人简称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缺一不要收楼,开发商将按照合同规定负延迟交楼的违约甚至解除合同的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自己出具的,容易具备,重点看前者的原件。广州市大多数开发商都是无竣工验收备案表交楼。 2.选择第4项或者附件四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收楼的,以合同约定为准。部分开发商约定以《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为收楼条件的,这样的约定只涉及房屋质量问题(验收意见不代表合格,可能还要整改),没有涉及其它单项验收问题,因此条件较低,应当在签约时争取选第1项或者选“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这项条件。其他约定以规划验收为交楼条件的,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验收(其实是自己自行验收)为交楼条件的,都是极低的条件,应当要求开发商修改。如果没有修改上述交楼条件,则实际交楼时只能按照合同执行,对业主不利。签约时,要特别注意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对上述交楼条件的解释,即在合同中开发商是选择房管局范本的条款,但是在补充协议中却对范本中有关条款的含义解释为上述极低的交楼条件的含义,最终以补充协议为准,这是偷梁换柱,瞒天过海之计,所以要特别小心。 开发商不具备交楼条件,业主可以拒绝收楼,因此导致延迟交楼的,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符合约定的退房条件的,购房者还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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