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让职工更好地工作,可以看做是职工工作的一种另类的延续,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因工外出,并认定为工伤。
2.因为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其旅游本身并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
3.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中,第54问第二款第10项明确答复:“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即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也可以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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