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对担任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是指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