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以如果受票方是企业则一定要纳税人识别号;如果受票方不是企业,则不需要填写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