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所以如果是国家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在编人员吸食毒品的最轻为撤职,最重为开除处分。
二、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的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即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吸毒的最低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严重的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三、普通企业
如果是对非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普通企业工作人员吸食毒品处理的,则情况复杂一些:a、若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对吸食毒品的处理规定,则按相关规定的来;b、若单位规章制度对吸食毒品没有规定,吸食毒品人员没有触犯刑法相关罪名。则对该类人员的处理不能比照前述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吸食毒品的处分进行处罚,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第6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对单位吸毒人员简单开除了事,否则被开除的吸毒人员一旦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有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所以对普通企业员工吸食毒品的处罚(不涉及犯罪的)只能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从操作层面上说就需看规定有吸毒处罚情节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该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3种情形;规章制度是否有效主要看该制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三要件。
综上虽然吸毒人员被处罚是咎由自取,但对其处罚也要师出有名,罚当其“罪”!
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