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能让劳动者转签其他公司。否则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牵涉到一个集体合同的问题,你单位要你们五十多人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你们与原单位要解除合同,那么征得工会的同意是可以的。如果新单位与老单位有从属关系,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如果没有从属关系,原单位要你们和新单位签合同,就要给你们补偿,缴足你们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原单位不做好这些善后工作,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这是否是你单位的派遣,要派遣工作,那是要与你们签订派遣合同通的,如不是派遣工作的话那就不合法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还是先问清楚是否是派遣工作,如果不是派遣工作而重新与另一公司在签订合同就是不合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