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食用盐按照一般纳税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