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言官主要由都察院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组成,大部分品秩不高,但政治地位极为突出。这是因为,从朱元璋开始,明朝统治者便从制度上赋予了言官广泛而重大的职权,如规谏皇帝、左右言路、弹劾百官、按察地方等,大凡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衙门、从皇帝到百官、从国家大事到社会生活,都在言官的监察和言事范围之内。所以,明代言官身份独特,职权特殊,对明代的政治运作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统治者既然把特权赋予言官,也就会对言官的政治素质提出特别的要求。正如宋代司马光所言:“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由此可见,统治者对言官的道德品性及政治素质的要求是非常苛严的。从明代选用言官的情形看,以下几条是最基本的:一是“必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二是必须正派刚直,介直敢言;三是学识突出,既通晓朝廷各方政务,又能博涉古今。除此之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仕途经历,历练稳重;甚至对年龄、出身以及文章、词辩等方面的能力也有具体的要求。
明代言官这种敢言直谏的风节和精神,源于儒家的政治伦理、道德传统的浸染和塑造。在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目标的激励下,众多官僚士大夫都恪守为君为国为民的基本原则,直言谏诤,所谓“臣言已行,臣死何憾”,其中虽也有愚忠的内涵,但于国于民于社会还是有益的。特别是明代言官形成了一种强烈的群体意识,一批言官忠实地履行着监督与纠察的职责,对于朝廷的各种权力体系起到了一种较强的制约与规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遏制了由于权力带来的弊端以及衍生出来的种种腐化因素。其中也有个别言官无事生非迫害忠良。
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