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的股权,婚后如有增值,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投入了个人的劳动(体力或脑力劳动),故该增值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范畴,对于该部分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二、增值部分怎么分?
股权增值额的分割并非只有“一方获取该增值收益,并给付另一方相应货币补偿”这一种分割方法,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张某提出用相应比例的股权抵扣应给付的货币补偿的方案,在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既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也实现了对公司股权增值收益的分割目的,夫妻共同分担了股权转让的风险,同时有效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准则,有益于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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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的收益,已经实际取得的部分,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而对于没有实际取得的部分,只有在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方能通过公司法定程序来实现,否则,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分割。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的,婚后财产属于共同的。
婚前赚的财产都是个人,结婚后赚的财产才是共同的
不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