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等权利。
1983年,国家消费者联盟组织最终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随后便在全世界形成风潮,各国纷纷成立消费者组织,以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最早是在1960年,美国、英国、比利时、荷兰、澳大利亚五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的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联盟。
其后,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国会上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这是以官方名义首次提出的,其中包含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此举,后逐渐被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认可,并将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