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拿钱首付,婚后男方自己还贷款,离婚时归男方所有。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属于男方的财产,因为婚后还贷,离婚时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共同部分平均分割
不动产登记簿双方名字就是共同财产,平分
只有男方名字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判为男方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由男方给女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