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不动产的进项税需要6个月内分二次抵扣,第一次抵扣60%、第二次抵扣40%。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其他应交收款-待抵扣进项税(40%)
贷:银行存款
第二次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交收款-待抵扣进项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