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支持异地医保医院

2025-04-30 04: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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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内容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
(三)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诊疗水平。
第二十四条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
异地转诊转院转入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应先持转诊转院备案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不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由管理单位凭转诊转院备案表、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用明细等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