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从两者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也就是说托运人订舱时, 无船承运人是根据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报价, 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订舱位, 安排货物的运输。 而我们所熟悉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其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其次就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根据《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定义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更强调了承运人作为契约一方的意义。所以说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 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 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再者就是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按照《条例》的规定, 对于无船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审批制, 并且只需要交纳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只需增加20万元保证金就可以了
无船承运人(NVOCC)是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以及内陆运输,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但并不经营船舶的承运人。实际上是中间承运商,具有双重身份。对真正的货主,他只能是承运人,但对船方,他又是托运人。
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 / Due Agent)是海、陆、空、铁不限运输方式,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