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关于举证期限的两种确认方式是什么

2025-03-03 2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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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2、经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后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吗?
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举证期限制度亦称举证时效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在当事人双方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举证将丧失要求法院接受证据、或丧失请求法院在审理时组织质证权利的一种诉讼期间制度。
二、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的区别
答辩期限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指定答辩期限,让被告提交答辩状。答辩期限只能是由法院指定的。是被告人从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权利。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双方约定在某一时期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过期的证据不被法院支持。举证期限可以是法院指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三、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有:
1、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2、提供新证据的时间,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