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检查!说白了这是搜查!!更无法律依据!你完全有权拒绝检查!!
(一)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二)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三)1、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成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 证人签名或盖章。 2、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确实无权检查,就算是搜查,主体也不可能是保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所以保安人员检查车辆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