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公房房本是棕色塑料皮的,颜色比户口本深。正式名称是“共有房屋租赁契约”,北京人称之为房契或者房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产证。房契上登记的名字称为房主,也不是法律意义是的房主。
房本更名向发证机关申请。
房本更名与继承无关。北京房本更名的条件是:
1.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口,2.与原户主共同生活两年以上,3.本市没有其他住房。
符合以上条件的,不管有没有继承关系,都可以成为新房本的主人。
法律上的继承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能成为新房主。
看公房承租人和公房所有人签订的承租合同。一般承租人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
公房不能办理房产证。
证明继承人要户口本,死亡证明,派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