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浮动抵押登记的目的:
1、、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登记。因浮动抵押权的实质仍为动产抵押,因此在公示方式方面仍然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应通过书面形式订立浮动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以达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果。
2、、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该条规定浮动抵押登记系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此,浮动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在相对意义上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在绝对意义上则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浮动抵押登记对抗力存在例外。应当看到,即便浮动抵押权登记完毕,在对抗效力上也存在例外,那就是该条第二款规定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鉴于浮动抵押自身特性,为保护交易安全,必须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物买受人之间的利益。
扩展资料
中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1、就浮动抵押的主体而言:
因在浮动抵押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在债权届期之前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影响浮动抵押权之实现,对债权人甚为不利。鉴于中国公司法规定,如中国物权法创设浮动抵押制度,应规定设定人限于公司法人,以方便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浮动抵押方式。
2、就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言:
英美法在浮动抵押特设了接管命令等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理论上分析,由于中国浮动抵押仅局限于动产,故接管命令起不到拯救企业的作用,不宜引进。而财产控制可能过分限制抵押人的处分自由,同时中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并不区分买受人的善意和恶意,即使第三人知道设定了浮动抵押,也可以取得相应权利,因此财产控制与立法宗旨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浮动抵押
您好,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
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的登记是有意义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是 可以对抗非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取得抵押财产的额买受人和正常经营中未支付合理价款或者未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法条是排除式的,并没有排除所有人,所以登记仍有对抗力,只是对抗力减弱而已
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即使经过了登记,浮动抵押权也不是可以对抗任何人。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且取得了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不受浮动抵押的限制。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所以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交付了的就不得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