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债务,主要是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就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身份、身体等而形成的债权。比如说要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等,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债权是不能被行使代位权的,因为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紧密相连,它缺乏可分离性、可替代性,因而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