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是360天(2017.6.30之前的是180天)。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时间另有规定,国税发〔2008〕11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不超过期限不会过期的。但税务机关不允许个人查询某单位是否抵扣的专票,单位会计知道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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