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18条明确,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才能注销。慈善组织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有一个国际原则——近似原则,即慈善组织剩余财产的使用,应当与最初的慈善目的尽量相似,而不是将其认定为国有或收归政府处理,更不能在慈善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这样有利于保证慈善财产的公益性,弘扬慈善精神。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慈善组织的成员,而应当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怎么转?如果章程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