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开具劳务费发票,做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不能取得合法票据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兼职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不需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是给企业的一个优惠,允许企业做为工资核算,其好处是可以做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扩大了三项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是增值税的规定。兼职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