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第38条: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是真的吗?那劳动合同附件是公司规定的以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一项为计算基数÷21.75÷8×1.5属于双方认可的吗?那月工资为基数计算的说法是否正确?有疑惑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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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一般地,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应当是明确的,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但是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进行模糊处理,或者只作口头约定,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发生争议。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应当按照如下办法解决:(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这是最好的解决方式。(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又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3)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也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目前,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不发达,多数企业没有集体合同,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也很少;或是虽然有集体合同但其中并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分配原则,《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