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过二审生效的判决的迟延履行期间起始的计算不应一概而论。对此,《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规定》均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对于经过二审有的给付内容债务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计算起始期间应分情况而定。第一、对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况应以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因为二审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对一审判决的肯定与维持,这样做既符合迟延履行债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法律本意规定,又可以保护债权人在二审期间的利益,不致使其利益保护陷于无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第二、对于二审改判的案件,则应以二审判决作出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三、对于发还重审案件,若发还后维持原判决的则应已原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发还重审后改判的则应以改判后的判决所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开始计算。
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经过二审的,以二审判决的时间为准。
计算方法是迟延履行的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如果案件有二审
以二审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